分红年度 | 利润分配方案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基准日 | 红股上市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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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 | 每10股派发0.46元(含税) | 2021-06-02 | 2021-06-03 | |
2018年度 | 每10股派发0.36元(含税) | 2019-06-06 | 2019-06-10 | |
2017年度 | 每10股派发0.55元(含税) | 2018-06-20 | 2018-06-21 | |
2016年度 | 每10股派发2.30元(含税) | 2017-05-18 | 2017-05-19 |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并无特别重大投资计划和特别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4个月。
特别重大投资计划或特别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1、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主要产品仍处于市场扩张期,且正在研发和推出新产品,未来将投入大量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及开发和推广新产品,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公司未来将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对前述现金分红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2、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和留存收益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